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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人力资源协会章程(草案)
http://www.54cy.com  2008-03-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青年人力资源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全称为:China Youth Talen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Y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专业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它联合各级各类青年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机构、人才网站、科研机构学术单位及相关领域的专业学术组织,面向全国各地青年提供人才综合服务,开展相关课题研究,促进青年尤其是大学生创业就业,致力于青年人力资源的开发。

  第三条 本会由中青高级人才培训中心在团中央的支持和指导下,按照民政部关于协会成立的规定发起成立。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团中央关于青年人才工作的整体部署,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团结从事青年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和研究的机构,致力于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服务,进一步强化共青团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的职能,大力开发青年人力资源,切实加强有青年特色的人力资源学科研究,为青年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支持和引导青年合理择业、就业、自主创业,总结研究推广规律性的经验及成果,推进青年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实现党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做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会的上级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中央。

  第六条 本会会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丙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能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组织建立相关的青年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和科研学术机构的合作关系,为大学生创业就业搭建有效的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与青年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相关的业务交流、学术研讨活动;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青年人力资源团体或科研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本会主要职能:

  (一)研究职能:着重研究青年人力资源状况、变化发展趋势、各项政策等,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培训职能:根据青年求学、创业、就业的实际需求,开展培训工作。

  (三)服务职能:针对当前青年人力资源开发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信息发布,职业推介等活动。

  (四)接受团中央和中央各部委的委托开展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届期制,三年为一届,遵循入会自愿、择优入会、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九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包括:

  1. 从事青年人力资源工作的人才中心、职业指导中心、青年人力资源网站;

  2. 从事青年人力资源研究的机构;

  3. 从事青年人才培训的机构;

  4. 其他从事青年人力资源开发、服务的机构。

  个人会员包括:

  1. 以吸收从事青年人力资源管理和研究的专业人员为主体;

  2. 各相关部门从事青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及青年就业等相关工作的负责人;

  3. 从事青年人力资源工作的专业人员;

  4. 高校中从事青年人力资源研究和负责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人员。

  第十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属于本章程第九条规定之团体会员范畴、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可按要求推荐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人选。

  (五)本身为社团组织的团体会员,其会长、秘书长可优先被推荐担任本会常务理事、理事,团体会员内部人事变更,如需随之调整,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声誉;

  (四)积极向本会推荐备选会员;

  (五)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须在本会秘书处备案,如愿成为本会会员,须按照本会与该团体会员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和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二)在青年人力资源工作中,人事人才、人力资源相关领域或各专业领域取得较大成绩,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三)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专长;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纪录;

  (五)专家顾问及对本协会做出特别贡献者不受届期限制,可根据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终身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为:(一)申请;(二)推荐;(三)考核;(四)审批;(五)入会。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三)有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取和使用本协会所提供信息的权利,可通过投稿形式在本会的学术刊物、网站等媒体上发表学术论文、经验总结、人力资源软件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为协会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三)向协会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推荐新会员,自愿提供科研成果;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会员如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不履行义务,不承担协会交办的工作,不交纳会费,则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做出有损于协会声誉的行为,常务理事会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或撤消会员资格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人选是在征求会员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协商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五)审议批准会员的表彰或处分,决定吸收新会员及会员除名事项;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协会下属机构的设立与撤消;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由理事会从候补理事中依次递补。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等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从理事中推举并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连任相同职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主要由专门从事青年人力资源相关领域的领导,专家及有突出贡献的荣誉会员组成。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经费来源主要为:

  (一)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及个人的赞助和捐款、捐赠;

  (三)存款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收费不同,团体会员的现任法定代表人如果同时申请个人会籍,按个人会员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用于协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通过审计机构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和各年度接受上级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合法资产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故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请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级业务主管单位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和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注册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青年人力资源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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